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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須知 | 租車須知

租車須知

租車須知

01

租車為一日(24hr)計費,超過5小時以一日計。

02

逾時收費機車每小時50元,轎車每小時200元,廂型車、休旅車300元,若超過5小時以一日計。

03

汽車連續假期單租一日,以當日現場車輛為主,無接受提前預訂。

04

本公司汽車皆滿油交車,還車時亦須滿油還車,還車時須出示還車前15分鐘內發票確認。

05

租賃期間若遇任何狀況,皆須即時聯絡本公司(若車輛所需修復時間過長,本公司會予以換用同等值車輛,若無其他車輛可替換時,扣除使用時間,所剩租金予以退費,不得要求其他賠償)。

06

車輛行駛中輪胎損壞,本公司協調維修廠處理,其修復費用由租賃者付費。

07

請保持車內環境整潔,還車時若有漁腥味、菸味、菸蒂、菜渣、湯汁、口香糖、嘔吐物、寵物便溺等影響下位乘客使用情況,需付3000元以上之清潔費用。

08

租車人請攜帶中華民國有效駕照及身分證件,有效駕照持滿一年以上,取車時若因個人因素(未帶證件/未持有有效駕照等),本公司有權拒絕提供車輛,並不退還訂金。

09

若預定車輛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無法出車,本公司得以其他同等級車輛代替或退回訂金。

10

超過預訂取車時間一小時,且未事先通知者,視同取消訂車,本公司得以更改轉租他人,並不退還訂金。

11

租車若需強制險以外之保險,可直接由下面連結線上投保,請參考以下資料。

訂車與退訂須知

預訂車輛後訂金請於3日內完成付款,訂金為總金額的30%,付款完成後請傳訊官方LINE客服確認,逾期未付款及確認視同訂車取消,不另行通知。
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0日前到達者,甲方得退還已付定金100%。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7-9日前到達者,甲方得退還已付定金50%。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4-6日前到達者,甲方得退還已付定金40%。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2-3日前到達者,甲方得退還已付定金30%。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1日前到達者,甲方得退還已付定金20%。乙方解約通知於預定租車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,甲方得不退還乙方已付全部金。

訂車完成後若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屬不可抗拒因素,導致交通中斷(以澎湖縣市政府頒布狀況為準則),無法如期前往,訂金可全額退還或可延期一次保留60 日內使用,延期須配合當日該車輛預約狀況為準,本公司有權更換其他車輛替換。若為個人因素,恕不適用。

*以上其退訂轉帳手續費由乙方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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